——來自立法院公廳會的第一手觀察:困境、漏洞與修法 4 大重點
撰文:Caroline
日期: 2025/12/10
還記得屏東通訊行女店員、長榮大學女大生遭擄殺的悲劇嗎?這些案件催生了《跟蹤騷擾防制法》。然而,法案上路三年後,我們發現許多受害者依然求助無門。
本會近日受邀參與由立法委員林月琴、王美惠與范雲召集的公廳會,與警政署、司法院、衛福部等部會及婦女團體深入檢討。本文將帶您快速看懂:現行法律哪裡「漏接」了?未來將如何修法?以及遇到騷擾時,你該如何自保?
在2021年跟騷法立法前,台灣對於「陌生人」的騷擾幾乎束手無策,舉例說明: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89條對跟追他人的行為人開罰新台幣3千元以下罰鍰;然而,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雖提供緊急保護令等機制,但其對象限於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人士,無法涵蓋陌生人或非親密者的跟蹤騷擾。
《跟蹤騷擾防制法》明確列舉了所謂「跟蹤騷擾行為」的八大類型,包括:監視觀察、尾隨接近、歧視貶抑、通訊騷擾、不當追求、寄送物品、妨害名譽、冒用個資等。這些行為如果反覆或持續發生,違反特定被害人意願且使其心生畏懼、影響日常生活,即構成跟蹤騷擾。
跟騷法立意良善,但在執行層面卻撞上了兩大牆壁:
1. 「性與性別」的緊箍咒
現行法律規定,跟蹤騷擾必須與「性或性別有關」才算數,參考以下案例:
案例1:法官認為跟蹤行為看不出性意圖判無罪,直到二審發現加害人摸了被害人的機車坐墊(臀部接觸處),才勉強認定與性有關——司法判定不明
案例2:像是李多慧遭狗仔跟蹤案、或是討債集團惡意騷擾,常因被認定「無涉性別意圖」而不受跟騷法規範。這導致許多真實的惡意騷擾,因為動機難以證明而被排除在外——認定要件排除失靈
2. 保護令核發太慢,形成「執法空窗期」
流程脫節:警方開出書面告誡後,若要聲請法院保護令,平均需等待 30~45 天。在這一個多月的等待期,受害者往往處於最高風險中。台中曾發生保護令寄送過程洩漏地址,導致加害人登門行兇的憾事。
針對上述困境,與會專家、部會、團體與立委們凝聚了以下修法共識:
第一點:擴大「性別」限制,增設豁免條款
多數意見支持不應受限於「性或性別有關」的要件,得讓所有惡意跟蹤都能被法律捕捉。同時,為了避免誤傷無辜,將增設「豁免條款」,排除正當的新聞採訪、刑案偵查或合法討債行為。
第二點:建立「緊急保護令」制度
效法家暴法,賦予警察或檢察官權限,在危急時刻可聲請「緊急保護令」,法院需在 4 小時內核發,填補空窗期,即時保護被害人安全。
第三點:提升「書面告誡」的威力
第一道防線不能只是紙老虎。修法建議警察在發出告誡時,可強制加害人接受 4~8 小時的法治教育課程,若不參加則處以罰鍰,從源頭矯正觀念。
第四點:強化個資保護與跨部會合作
嚴格規範保護令文書不得記載被害人地址,改以保密方式送達並設置警政、社政、衛政的橫向聯繫聯繫平臺,結合婦幼保護網絡的經驗,來完善跟騷防治體系。
在修法完成前,若您或親友遭遇跟蹤騷擾,請務必採取以下「自保五部曲」:
1. 明確拒絕:用訊息或錄音留下證據,清楚表達「請勿再跟蹤我,我感到害怕」。
2. 持續蒐證:截圖對話、錄影尾隨畫面、保留禮物或紙條。證據越多,警方越好辦案。
3. 立刻報案 (110):明確告知警方要提告「跟蹤騷擾」,並索取報案三聯單。
4. 要求「書面告誡」:這是關鍵第一步!請警方對加害人發出書面告誡書。
5. 聲請保護令:若對方在告誡後 2 年內再犯,請立刻拿證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。
小提醒:善用社會資源!撥打 113 保護專線 ,您不需要獨自面對恐懼。
立法只是開始,落實與修正才是關鍵。感謝委員們及所有與會單位的努力。我們期待修法工程能加速推動,讓未來的《跟蹤騷擾防制法》不再有漏洞,讓每一個人都能在陽光下自由行走,不再恐懼背後的陰影。
您也有相關經驗或看法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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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文整理自2025/12/05立法院跟蹤騷擾防制法修法公廳會內容與撰文者實際參與觀後感)